2005年1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楼房设计变更必须书面通知购房人
  读者李先生于去年2月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11月收到入住通知书。在验收时,他发现该户型与他所签订的合同图纸不一致,少了一扇窗户。开发商称,该户型已经在2003年作了变更,现在只能维持现状。李先生打来电话问能否起诉开发商欺诈。
  大地律师认为,如果购房户与开发商之间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约定:经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依李先生所述,难以证明开发商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开发商变更设计未尽通知义务的话,则李先生可依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退房。